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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暂行办法

安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并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日常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代理机构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三)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四)评审活动组织情况;

(五)信息公告发布情况;

(六)质疑答复与配合投诉处理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代理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依据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予以扣分。扣分情形及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完整的;

(二)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评审现场组织混乱,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保存采购文件档案的。

第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二)未按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活动的;

(四)质疑答复不及时或内容不规范的;

(五)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牌或未按规定履行回避义务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采购文件排版混乱、错别字较多的;

(二)未按规定记录评审过程的;

(三)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资料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的,一次加2分;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财政部门采纳的,一次加3分;

(三)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并表现突出的,一次加5分;

(四)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一次加10分。

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理、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机构考核档案,及时记录考核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以季度为周期进行。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考核结果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当在安庆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代理机构承接政府采购业务、参与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执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监督,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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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3 22:25:30